上海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征詢意見
全球涂料網訊:為落實《工業和信息化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應急管理部關于印發〈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工信部聯原〔2021〕220號)要求,規范上海市化工園區建設和認定管理,提升化工園區本質安全和綠色發展水平,實現產業可持續高質量發展。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牽頭起草了《上海市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版)》,現公開征詢公眾意見。
上海市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化工園區建設和認定管理,提升化工園區本質安全和綠色發展水平,實現產業可持續高質量發展,根據《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工信部聯原〔2021〕220號),參照《化工園區安全風險排查治理導則(試行)》(應急〔2023〕123號)、《化工園區綜合評價導則》等文件,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化工園區,是指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權機構批準設立,以發展化工及相關產業為導向、地理邊界和管理主體明確、基礎設施和管理體系完整的工業區域。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通過認定的化工園區(以下簡稱認定化工園區),是指經認定工作組審核,符合本細則要求的化工園區。
本細則所稱化工重點監測點,是指位于化工園區之外,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管理規范、技術先進、產品高端、安全環保風險可控、效益突出,經區人民政府組織認定公布的現狀化工企業。
第二章 建設標準
第四條 化工園區應符合國家和本市產業布局規劃要求,符合市國土空間規劃,“四至”范圍明確!八闹痢狈秶l生變動的,應及時修訂相關規劃。
化工園區應整體規劃布局,選址應具有良好地質、地形、水文、氣象等自然條件。嚴禁在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其他環境敏感區等地段、地區選址;化工園區內不應有居民居住。
化工園區應充分考慮選址安全,與城市建成區、人口密集區、重要設施等防護目標之間保持足夠的安全防護距離,并設置周邊規劃安全控制線,外部安全防護距離應滿足相關標準要求,安全風險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圍內。
化工園區應依據化工園區整體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和相關法規標準要求,劃定化工園區周邊土地規劃安全控制線,并報送化工園區所在地政府土地規劃主管部門、應急管理部門。
第五條 化工園區設立應手續完備,依法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和區域整體性安全風險評估,并通過相關部門審查。
第六條 化工園區應有明確的管理機構,具備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消防救援、環境保護等方面有效管理能力,配備滿足化工園區安全管理和環境保護需要的專業人員。
第七條 化工園區應綜合考慮全年主導風向、地勢高低落差、企業裝置之間的相互影響、產品類別、生產工藝、物料互供、公用設施保障、應急救援等因素,合理布置功能分區。勞動力密集型的非化工企業不得與化工企業混建在同一化工園區內。
化工園區行政辦公、生活服務區等人員集中場所應與生產功能區相互分離,布置在化工園區邊緣或化工園區外;消防站、應急響應中心、醫療救護站等重要設施的布置應滿足應急救援的快速響應需要,并考慮涉及爆炸物、毒性氣體、液態易燃氣體的裝置或設施的影響,滿足國家標準規范要求,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化工園區應評估化工園區項目布局的安全性和合理性,化工園區內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和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安全評價報告應對項目(企業)與周邊企業的相互影響進行多米諾效應分析,優化平面布局。
第八條 化工園區管理機構應編制總體規劃、產業規劃?傮w規劃應包括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消防救援、生態環境保護、節約集約用地和綜合防災減災的章節或獨立編制相關專項規劃,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產業規劃應結合土地資源、產業基礎、水資源、環境容量、城市建設、物流交通等基礎條件進行編制,符合國家化工產業政策和所在地區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及化工產業發展規劃。
第九條 化工園區管理機構應制定適應區域特點、地方實際的危險化學品“禁限控”目錄。建立入園項目評估制度,入園項目應符合國家和本市化工產業政策、規劃有關要求。
第十條 化工園區應按照“分類控制、分級管理、分布實施”要求,結合產業機構、產業鏈特點、安全風險類型等實際情況,分區域實施封閉化管理,建立門禁系統和視頻監控系統,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學品等物料、人員、車輛進出實施全過程監管。
化工園區應嚴格管控運輸安全風險,運用物聯網等先進技術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進出進行實時監控,實行專用道路、專用車道和限時限速行駛等措施,由化工園區實施統一管理、科學調度,防止安全風險積聚。化工園區應根據需要建設危險化學品車輛專用停車場并嚴格管理。
第十一條 根據園區危險廢物產生情況和所在區域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統籌配建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區內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重點場所或者重點設施設備(特別是地下儲罐、管網等)應進行防滲漏設計和建設,消除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隱患,化工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園區環境保護責任制度,定期開展園區內土壤及地下水監測,督促園區內企業落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并在企業搬遷或者關閉時督促其做好殘留污染物的安全清理;@區應建立完善的揮發性有機物控制管控體系。
第十二條 化工園區應按照分類收集、分質處理的要求,配備專業化工生產廢水集中處理設施(獨立建設或依托骨干企業)及專管或明管輸送的配套管網,園區內廢水做到應納盡納、集中處理和達標排放;含有碼頭的,應配備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設施;設置入河(海)排污口的,排污口設置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劃要求。
第十三條 化工園區應根據總體規劃、功能分區和主要產品特性,建立滿足突發生產安全事故、突發環境事件等情形下應急處置需求的體系、預案、平臺和專職應急救援隊伍,配備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人員和裝備;@區應采取自建、共建、委托服務的方式,配套建設化工安全技能實訓基地;@區應按照有關規定建設園區事故廢水防控系統,做好事故廢水的收集、暫存和處理。
第十四條 化工園區應根據自身規模和產業結構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產和生態環境監測監控與風險預警體系,相關監測監控數據應接入本市相關部門的安全和環境監測預警系統。
第十五條 化工園區管理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園區對外危險貨物運輸風險論證等工作。
第十六條 化工園區應具備雙回路供電,集中供熱設施。
第三章 園區認定
第十七條 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應急局、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交通委等部門組成認定工作小組,按照本市化工園區認定評分標準(附件)對園區進行認定審核。認定工作只對相關產業園區是否具備化工產業集聚發展條件進行認定,不改變管理權屬。
第十八條 化工園區管理機構對照認定條件和評分標準經所在區政府初審匯總,提交認定材料報送市經濟信息化委,上;^可直接提交認定申請材料。申請認定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海市化工園區認定申請表。
(二)化工園區成立時的批復文件;化工園區的總體規劃、產業規劃、“禁限控”目錄。
(三)化工園區概述及沿革、公用基礎設施配套等基本情況;基本情況包括產業經濟數據、四至范圍、企業基本情況等;公用基礎設施配套情況包括化工園區內的道路、管網(水、電、氣、物料)、供熱、供氣、污水處理、消防、通信、監測監控系統等基礎設施竣工驗收文件或相關證明材料。
(四)化工園區相關用地材料。包含化工園區規劃邊界的國土空間規劃圖以及用地情況說明。其中,化工園區規劃邊界應包含坐標點信息。用地情況說明應包括規劃面積、建成區面積、預留面積、土地增減掛鉤預留用地情況。
(五)化工園區時效期內的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及審查意見,危險廢物收集、利用處置能力證明材料。需要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跟蹤評價的還包括規劃跟蹤評價報告書及審核意見。
(六)化工園區時效期內整體性安全風險評估報告及專家審查意見。
(七)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八)其他需要提報的材料。
第十九條 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認定小組成員單位采取組織專家現場評審或委托專業第三方機構綜合評估等方式開展認定審核,進行審核和打分,按照通過認定、未通過認定分類提出審核意見,根據審核打分情況,確定擬認定化工園區名單,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經市級人民政府審定后,作為認定化工園區予以公布。
第四章 園區管理
第二十條 市、區各有關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化工園區相關管理工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化工園區產業規劃、入園項目核準或備案、化工園區產業轉型升級和高質量發展工作;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園區環境保護監管、指導環境應急管理工作;交通運輸部門負責依職責指導化工園區對外危險貨物運輸風險論證工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化工園區內相關企業安全生產監管和安全應急(含消防)管理工作;規劃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其他部門按照職能負責相關工作;@區管理機構負責統籌管理化工園區各項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未通過認定的化工園區,不得新建、改擴建化工項目(安全、環保、節能和智能化改造項目除外)。園區所在區人民政府要依法依規妥善做好未通過認定化工園區的整改或關閉,以及園區內企業的監管及處置工作。
第二十二條 新設立化工園區應由園區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會商市經濟信息化委等相關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承接列入國家或本市相關規劃的化工項目應經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同意,項目投產前化工園區應通過認定。
第二十三條 認定化工園區應當依據產業發展規劃,建立入園項目評估制度,園區內新建項目應當與主導產業相關;化工重點監測點可以在不新增供地、不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的情況下新建、改建、擴建化工項目,確需增加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市重大項目,由市級層面統籌平衡。
第二十四條 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有關部門每3年組織開展認定化工園區自評和復核,認定工作組定期組織復核認定化工園復核不合格的,以及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突發環境事件的,應依法依規2年內完成整改,整改期間停止辦理新建、改擴建化工項目相關手續(安全、環保、節能和智能化改造項目除外),逾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取消認定化工園區資格。
第二十五條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結合認定和復核工作,每3年公布一次認定化工園區名單、認定化工園區內化工企業數量、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情況。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市生態環境局、市規劃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應急局等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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