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對原產于韓國等三國的共聚聚甲醛繼續征收反傾銷稅
商務部公告2023年第38號
關于對原產于韓國、泰國和馬來西亞的進口共聚聚甲醛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裁定的公告
【發布單位】貿易救濟局
【發布文號】商務部公告2023年第38號
【發文日期】2023年10月23日
2017年10月23日,商務部發布2017年第61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韓國、泰國和馬來西亞的進口共聚聚甲醛征收反傾銷稅。原審措施實施之后,應相關利害關系方申請,商務部對措施進行了一次更名復審。
2022年10月23日,應中國共聚聚甲醛產業申請,商務部發布2022年第29號公告,決定自2022年10月24日起,對原產于韓國、泰國和馬來西亞的進口共聚聚甲醛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商務部對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韓國、泰國和馬來西亞的進口共聚聚甲醛的傾銷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以及對中國共聚聚甲醛產業造成的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簡稱《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商務部作出復審裁定,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復審裁定
商務部裁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韓國、泰國和馬來西亞的進口共聚聚甲醛對中國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中國共聚聚甲醛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
二、反傾銷措施
依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23年10月24日起,對原產于韓國、泰國和馬來西亞的進口共聚聚甲醛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征收反傾銷稅的產品范圍是原反傾銷措施所適用的產品,與商務部2017年第61號公告中的產品范圍一致。具體如下:
產品名稱:共聚聚甲醛,又稱聚氧亞甲基共聚物,或聚氧化甲烯共聚物。
英文名稱:PolyformaldehydeCopolymer,或PolyoxymethyleneCopolymer,或Copolymer-typeAcetalResin,或AcetalCopolymer等,英文名稱通常被簡稱為POMCopolymer。
化學分子式:-[CH2-O]n-[CH2-O-CH2-CH2]m-(n>m)。
物化特性:共聚聚甲醛是由甲醛合成的,具有-CH2-O-主鏈及-[CH2-O-CH2-CH2]-嵌鍵(按重量計-CH2-O-含量大于50%)的熱塑性樹脂,在常溫下通常為乳白色或淡黃色的顆粒狀固體,且同時滿足以下各項性能指標:
主要用途:共聚聚甲醛具有機械強度高、高耐疲勞性、高耐蠕變性等良好的力學綜合性能,可以部分替代銅、鋅、錫、鉛等金屬材料,可直接用于或經改性后用于汽車配件、電子電器、工業機械、日常用品、運動器械、醫療器具、管道管件、建筑建材等領域。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39071010、39071090。這兩個稅則號項下的均聚聚甲醛、改性聚甲醛等其他產品不在本次被調查產品范圍之內。
根據商務部2017年第61號和2018年第10號公告的規定,對各公司征收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韓國公司:
1.韓國工程塑料株式會社30.0%
(KOREAENGINEERINGPLASTICSCO.,LTD.)
2.(株)可隆塑膠股份有限公司6.2%
(KOLONPLASTICS,INC.)
3.其他韓國公司30.4%
泰國公司:
1.泰國聚甲醛有限公司18.5%
(THAIPOLYACETALCO.,LTD.)
2.其他泰國公司34.9%
馬來西亞公司:
1.寶理塑料(亞太)公司8.0%
(PolyplasticsAsiaPacificSdn.Bhd.)
2.其他馬來西亞公司9.5%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23年10月24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韓國、泰國和馬來西亞的共聚聚甲醛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對本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本公告自2023年10月24日起執行
附件:商務部關于原產于韓國、泰國和馬來西亞的進口共聚聚甲醛所適用反傾銷措施的期終復審裁定
商務部
202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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